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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出版:《科学与财富》杂志社

国内刊号:CN 51-1627/N

国际刊号:ISSN 1671-2226

邮发代号:62-151

出版周期:旬刊

出版地:四川省成都市

发行范围:国内外公开发行

论文鉴赏

区块链技术对我国证据学领域的应用展望


发布时间:2021-03-01 阅读数:334

张鑫

摘要:证据是法律实现公平公正的桥梁,其对于司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在大数据时代,基于科技的迅速发展,我国证据学也将进入以电子数据为核心的新时期。司法界随之面临电子证据取证、举证、质证的难题。区块链技术的诞生与发展便是解决此类证据法问题的关键,其去中心化、去中介信任、数据库可靠、开源性及可编程性等特征,无疑对于司法领域中证据的获取、保存、查找等各方面都大有裨益。我们可以预测区块链技术将会给我国证据学领域的应用发展带来翻天覆地的影响,对于我国司法进程的影响会非常巨大。

关键词:区块链 证据学 营运展望

中图分类号:TP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06-0045-03

一、区块链相关概念及发展现状

(一)区块链的来源

在研究区块链之前,我们要追溯区块链的来源。区块链来源于比特币,但是如今的区块链技术与应用,早已经远超出比特币区块链的原本范畴。

1976年可以称得上是区块链发展历史上的元年,在这一年中,正式拉开了整个密码学研究的大幕,其中也包括密码学货币的相关研究。同样在这一年中,BaileyW·Diffie和MartinE·Hellman两位密码学领域的大师,所编著的论文《密码学的新方向》,奠定了密码学迄今为止的整体发展方向,同样也对于区块链技术以及比特币的诞生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1982年,Lamport提出了“拜占廷将军问题”,标志着分布式计算的可靠性理论和实践进入到了实质性阶段。也是这一年,大卫·乔姆提出了ECash系统,即密码学支付系统,由此随着密码学的不断进步,高瞻远瞩的人们已经进行尝试将其推进运用到货币以及支付等相关领域。1985年,随着著名的椭圆曲线加密(ECC)算法由Koblitz和Miller的相继提出,在《密码学的新方向》发表10年左右的時间节点上,现代密码学的理论和技术的基础已经宣告完全确立了。1997年,第一代POW算法的出现以及在1998年,尼克·萨博与戴伟几乎同时提出的密码学货币的概念,使密码学货币的完整思想最终宣告确立。

而在21世纪即将到来之际,区块链相关的领域又取得了重大进展。点对点分布式网络的建立,比特币最终采用的哈希算法就在NSA发布的SHA-2系列算法中。所以可以说,在2001年时比特币的出现已经是时间问题,因为其所依据的所有技术基础在不管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已经被解决了。

2008年10月,中本聪发表了一篇名为《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电子现金系统》的论文,第二年初,其挖出比特币的第一个区块,同时他也将“创世区块”写入一篇谈论如何救助银行的新闻的标题中,并将这篇新闻刊登在泰晤士报头版,至此正式宣告了比特币的诞生。

随后,区块链技术进入了超越比特币的时期,首先由对数字货币为起点的应用进入到由数字资产开启,运用到其他金融领域,最终将区块链技术应用扩展到金融行业之外,对下文提及的我国证据学领域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区块链技术的定义

区块链是一种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将各种数据区块以顺序相连的方式排列,从而组合成一种链式的数据结构,同时赋以密码学方式保证的有着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性的分布式账本。

简单来讲,区块链就是指通过去中心化与去信任的方式,从而进行集体维护一个既安全又可靠的数据库的一种新型技术方案。通俗来讲,区块链技术就类似一种全民共同参与记账的方式。所有的系统都会有一个类似于大账本的数据库,那么关键点就在于谁来记这个账本。相对于目前谁的系统就由谁来记账,现在新型的区块链系统中,在系统中的每一个人都将会有机会参与记账,而系统则会评判谁是该段时间内记账又快又好的人,并把这个人所记录的内容写入账本,同时给系统内的其他人发送该段时间内的账本内容,从而进行备份,这样系统中的每个人都得到了一本完整的账本。这样的方式,我们就称它为区块链技术。

(三)区块链技术的基本特点

1.去中心化

这是区块链相较于其他技术的颠覆性特点,整个系统都能够脱离中心机构和中心服务器,所有交易都发生在每个人自身的移动设备中,相关节点不必再设立中枢性管理运行机构。各个节点相互作用,权利与义务对等,一起维护着整个系统的各项功能。

2.开放性

区块链进行公共记账,其系统也是开放的。除了进行加密交易各方的私有信息,区块链的其他数据对所有人都是公开的,因而获得了高度透明的系统信息。

3.数据库可靠,且不可撤销、不可篡改和加密安全性

采取单向哈希算法的区块链,严格按照时间线的顺序推进,继而产生新的区块。任何企图侵入并篡改区块链内的数据信息的行为,都会由于区块链时间的不可逆性、不可撤销性而轻易地被追溯,从而遭到其他节点的排斥,最终的结果就是造假成本非常高,达到限制相关不法行为的目的。

(四)区块链技术的发展现状

1.发达国家积极布局区块链,各领域多点开花

随着比特币逐渐显露出局限性,而区块链技术则不断展现出诸多优点,发达国家的投资重点纷纷从比特币挖掘硬件逐渐转向了区块链技术的相关应用开发。

2.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应用

在金融领域,大批区块链技术公司逐渐兴起,在金融交易清算领域大力布局。例如纳斯达克早已着手试图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私有股权的发行与交易,成为同行业中的先行者。支付领域则得到银行和电商的垂青。

3.中国相关机构产业内投资力度较小,后期有望突破

2016年,我国政府通过多种形式关注和支持区块链技术和产业的发展,尤其是在同年12月发布的《“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中,明确了加强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创新、试验与应用的重要性。次年1月,区块链的数字票据交易平台正式测试成功,而这一平台也是由央行不断推动建设的。可以预见的是在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下,随着产业生态的持续演进,未来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将继续快速发展。

我国作为拥有着世界上最大的互联网应用市场的国家,对于区块链产业的发展拥有诸多有利条件。在我国,区块链技术作为具有极大颠覆性的一项创新科技,虽然有着极大的发展空间与潜力,但是同時也存在着很多不确定性,真正实现区块链技术的普及,仍然任重而道远。

二、我国证据学发展及研究现状

(一)我国证据学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证据学经历了四个历史阶段的发展。

(1)奴隶社会的证据制度。在漫长的奴隶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是习惯法,神判法,在审理案件时,着重于察言观色,观察被审讯人的神态、精神、气息甚至于眼神,主要通过外在的表现以及内在的心理活动的表象体现,从而试图揭露出案件的事实,是一种较为愚昧的主观唯心论的审判方法。

(2)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我国封建社会相对来讲较为封闭,生产力发展较为缓慢,外在表现上刑事法律多于民事法律,而且民刑不分诸法合体。其诉讼制度往往具有纠问式的特点,而且收集证据大多具有野蛮性,封建等级制度也渗透进证据制度之中,最终体现在证言效力上。

(3)近代我国的证据制度。1840年之后,我国便处于长期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从而在诸多方面受到了西方思想的影响。因而在诉讼证据制度方面,表现为既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我国证据制度的优点,又不断地吸收西方国家的一些先进证据制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证据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我国逐渐确立了以实事求是、重证据而不能轻信口供以及严禁刑讯逼供等为核心内容的新的证据制度。还有以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使得证据制度不断完善发展。

(二)我国证据学的发展重点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证据法学也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在诉讼程序中,关于案件的各种数据信息都需要通过大数据的分析和计算,证据法学研究和应用逐渐进入到以电子证据为核心的新的时期。作为司法程序中的各种参与主体,不论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还是侦查者、公诉者、裁判者,都将不可避免地留下相应的数据痕迹。

在新证据时代,电子证据成为核心,而收集、保全以及分析案件数据和证据信息,也必然成为证据体系不断完善的关键。从而也催生了对于证据内涵、证据规则和证明规则的新要求。

(1)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普及的新时代,电子数据和电子证据将成为刑事司法中不可或缺的证据表现和内涵。在新证据时代,以电子证据为核心的证据体系将被重构。传统上以物证、人证为核心的证据时代一去不复返了,代之以微信等聊天工具、手机短信、电脑硬盘、计算机搜索记录、上网记录等新的电子证据载体和信息。

(2)在新证据时代,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和技术环节,将日益成为各类案件破案和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例如,在快播案件的一审和二审中,所呈现出来的电子证据取证规范的不同侧重点,将影响刑事案件的最终定罪与量刑结果。

(3)在新证据时代,大数据背景下的证据规则将被重构,上述常见的电子数据和电子证据载体将被司法智能设备和取证工具所替代。例如,人工智能时代的无人机智能取证。再如,智能音响的录音功能,将听到的案件发生现场情况进行智能还原。而司法智能机器人和相关设备应用,将在重大疑难案件中发挥不可代替的辅助证据收集和探求案件事实认定的特殊功能。

(4)新证据时代的证明规则也同样有着新的要求,以电子证据为核心的证据体系将成为一种间接的证明体系。而这种以间接证据为主要载体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构造”,将主要依赖印证证明的逻辑和方法。印证证明,是一种对案件确定事实不断追寻的、具有对象特定性和信息完整性的证明方法和证明结构。通过电子证据进行相关印证,需要明确将要印证的事实对象与印证其他证据的相应方法,从而最终实现电子证据信息的一致性、融贯性与协调性。

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对于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和分析提供了技术支持,可以说,区块链技术的运用将对我们的生活、对司法审判产生颠覆性影响。

三、区块链技术下我国证据学发展趋势

(一)区块链技术对我国证据学的潜在影响

区块链技术因为自己去中心化、去中介化、透明性、不可篡改性等显著的特点,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随着科技的发展,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我国证据学也发生了剧烈的变化,2013年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种类列于法条之中便是最为突出的表现,也标志着我国电子证据时代就要到来。

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自然也会为我国司法领域带来契机,尤其是当电子证据时代到来后证据的保存、查找等各个方面都是挑战,如果不能为这一系列问题的解决提供方法,电子证据的到来也会一波三折。法学中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再加上证据的保存都是电子证据安全性是需要考虑的问题。结合区块链的特征,不难将这两者结合起来——也就是将区块链技术作为电子证据的底层支撑,运用区块链来上传、保存、查找电子证据。这便为电子证据时代的到来铺平了道路。

(二)区块链技术运用于证据的理论分析

电子证据时代的到来带来的问题,对法学界无论是实物还是学术的影响都是非常大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如何进行有效保障;电子证据收集过程的合法性如何进行有效保障,电子证据的安全性比实体证据低的情况下,如何使电子证据时代到来给司法带来更多的便利和公正,这都是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

如何实现这一时代性的跨越?那就要在大数据的基础上利用区块链技术来实现。区块链技术的特征具有去中心化、去中介化、透明化、不可篡改性、可追溯性等,其不可篡改性特征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问题得以解决,因此如果运用这一技术记录双方当事人交易的全过程,当事人双方便不再担心对方的诚信问题,因为当运用区块链技术记录下来的数据都是不可篡改的,当事人不必担心对方不履行相对义务进而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记录下来的数据可以作为证据通过司法程序来保证当事人的应得利益。其去中心化和去中介化的特征不仅仅能够使数据的稳定性得以保障,而且可以减少交易成本,没有第三方来进行数据的统计和保管,就会使数据的安全性更高,而且使数据直接作为判案依据的可能性增加。区块链可追溯性的特征为司法机关搜集证据带来极大的方便,区块链数据利用时间戳技术来使其生成的区块按照时间顺序依次排列,这为司法按照案发时间来准确定位证据带来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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