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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出版:《科学与财富》杂志社

国内刊号:CN 51-1627/N

国际刊号:ISSN 1671-2226

邮发代号:62-151

出版周期:旬刊

出版地:四川省成都市

发行范围:国内外公开发行

论文鉴赏

“满炭”系统控制下东北煤炭业的扩张


发布时间:2020-05-11 阅读数:271

李雨桐

摘要:“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帝国主义攫取东北矿产资源的活动愈演愈烈。伪满洲国成立后,1934年,日本统治者按照“一业一社”方针,设立了“满洲炭矿株式会社”(简称“满炭”),该会社主要负责经营除满铁抚顺煤矿和大仓财阀的本溪湖煤矿以外的东北各主要煤矿。随着“满炭”系统的急速扩张,东北的煤炭业加速沦陷。“满炭”对东北煤炭资源的摧毁式侵占,使东北的经济及人民的生产生活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关键词:满炭 东北 煤炭业

中图分类号:K26 K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10-0061-03

煤炭被人们誉为“乌金墨宝”和“工业的粮食”,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是热能和动力的重要来源,也是化学工业的重要原料。我国东北煤炭储量丰富,品质优良。正因为如此,日本帝国主义对之觊觎已久。煤炭在近代产业中是不可缺少的燃料和动力,对日伪的经济军事化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随着“九一八”事变的爆发和伪满洲国的成立,东北沦为日本的殖民地和后方基地,东北的煤炭资源经受着残酷的洗劫。

一、“满炭”成立的必然性

“九一八”事變后,东北地区全境沦陷。为了使伪满经济全面殖民地化,把伪满建成日本的兵站基地并成为日本经济体制的附庸,日本对伪满经济实行全面统制,制定统制政策,实行“日满一体的计划经济”,对伪满产业进行大规模开发,疯狂地掠夺战略物资。关东军武装侵占东北后,遂将东北经济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并开始实行“经济统制”政策。为加强对重工业、军需工业和基础工业的统制,在这些行业里建立了由伪满政府监控、管理的特殊会社或准特殊会社。规定这种特殊会社或准特殊会社每个行业建立一个,负责统制本行业的所有企业,以实现伪满洲国对各行业的所谓“国家”垄断目的。

“满炭”于1934年5月6日正式成立,可以说,它是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九一八”事变武装侵占中国东北的直接产物。1932年9月15日,伪满洲国与日本签订的所谓《日满议定书》附有一系列秘密协定,其中之一就是《关于确定国防上所需矿业权的协定》,其中不仅规定了“满洲国政府尊重在自国领土内的日本帝国臣民(包括法人)取得的一切矿业权,并且约定适应实现国防上目的的需要,既有的协议或契约应加以改正,前项权利中的采掘权均为无限期。”[1]而且还规定“满洲国政府将另表各矿山的矿业权许与日满两国政府协商指定的日满合办法人”。这里的“日满合办法人”就是后来的“满炭”,“另表各矿山”大部成为“满炭”所属的矿山。就像关东军把武装占领的铁路以“委托经营”名义交与“满铁”(“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的简称)经营,把武装占领的通讯设施交与“满洲电业株式会社”经营一样,把占领的煤矿交与刚刚创办的“满炭”经营。当然上述协定所列矿山,不只是煤矿,还有石油、轻金属、铁、油页岩、铝等矿,对这些矿山也采取与煤矿大致相同的办法进行控制与掠夺。

“满炭”是根据《满洲炭矿株式会社法》设立的伪满洲国特殊法人。伪满洲国政府“以煤炭的矿业权和其他有关煤炭业的财产充作出资”,并监督公司的财产与业务,但是,归根结底,权力还是掌握在日本帝国主义的最高代表关东军司令官手中。[2]在“满炭”设立时,关东军司令官与伪满国务总理之间特别订有协定,其中规定之一就是,伪满洲国政府或主管官厅在批准“满炭”负责人的任命、年度事业计划、股东大会讨论事项时,事先须与关东军司令官协商。在签订该协定的同时,还交换备忘录,规定理事长是日本人,其他负责人半数是日本人。由此可见,“满炭”名义上属性为“公司”,实际则是日本帝国主义垄断东北煤炭资源的直接执行者。按所谓“一业一社”组织的其他特殊公司与准特殊公司,性质都是如此。

“满炭”一经成立,便负责对东北地区除抚顺和本溪以外的所有煤矿企业进行统筹管理,包括生产、销售、投资、矿权获取和委托经营等各个方面。“满炭”的资本为1600万日元,伪满洲国政府和“满铁”各出资50%,第一任社长为“满铁”理事石河信二。1935年2月,石河信二出任日本工商省大臣后,由河本大作继任社长。

因“满铁”所属的抚顺、烟台等煤矿,因系“满铁”不可缺的事业,未列入“满炭”系统。再有,本溪湖煤矿是根据大仓组与清政府的契约而继续到伪满时期的,因其与本溪的低磷铁的冶炼生产结合在一起,也被除外。因此,伪满时期,日本帝国主义对我国东北煤炭资源的掠夺,主要是由以抚顺煤矿为首的“满铁”系和“满炭”系这两大系统进行,而对“满炭”系统尤为侧重。

二、“满炭”系统的扩张

“满炭”设立时资本为1600万日元,伪满洲国与“满铁”折半投资。伪满洲国的出资是:复州、八道壕、尾明山、孙家湾各煤矿的矿业权和附属财产以及鹤岗煤矿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煤矿公司、北票煤矿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前四个煤矿是作为“敌产”而被日本强制占领的;后三个煤矿,原来均系官商合办,有民间资本,日伪当局只能夺取其中的官股,作为对“满炭”的投资。“满铁”的投资是,阜新县内的矿业权和附属财产。因此,“满炭”在设立当时只是直营复州、八道壕、孙家湾、新邱各煤矿,对鹤岗、北票、西安等矿只参与了部分经营。

阜新煤矿包括新邱、孙家湾、八道壕、高德、太平、五龙和平安等矿区。其中新邱矿区的矿权,是1915年被大仓财阀攫取的,后转卖给了“满铁”。“满铁”接手后,一直处在试掘之中,所以产煤量极少。孙家湾煤矿和八道壕煤矿,原为东北地方政权矿物局经营,年产煤量分别为2万吨和5万吨,“九一八”事变后被伪满洲国政府接管。“满炭”成立后,上述三个矿区分别被“满铁”和“满洲国”以实物投资的方式交由“满炭”经营,其他各矿区则是“满炭”强行扩张来的。1936年10月,“满炭”成立了阜新矿业所,下设孙家湾、太平、五龙、高德、平安、新邱和八道壕等采煤所。

复州湾煤矿位于复县的复州湾,原为民族资本家周文贵经营。“九一八”事变后,曾一度由“满铁”经营。“满炭”成立后,随即接管了该煤矿。复州湾煤矿在伪满初期的年产量为20万吨左右,1935年以后,年产量一直在13万~14万吨之间徘徊。

北票煤矿在1931年以前是东北官商合营企业。1933年被伪满洲国接管,由日满合资经营。1937年交给“满炭”经营。它下设冠山、三宝和台吉3个采矿所。1941年以后,该矿年产煤量迅速突破万吨,1944年竟达到124万吨。

田师付煤矿在大仓财阀侵入之前由中国民族资本家孟凌云等人开办的富华煤矿公司经营。1916年年末,大仓财阀攫取了该矿的开采权。1937年被“满炭”收买。1942年转给溪碱煤矿株式会社经营。1941年以后年产煤量在50万~60万吨。

1935年开凿滴道煤矿,并接管了原属中东铁路的扎赉诺尔煤矿。1936年陆续收买了由其持股的北票、鹤岗两矿,着手开采和龙和田师付煤矿,此时资本已膨胀到1亿元。

为满足侵略战争及军需工业发展的需要,日本加速开采中国东北的煤炭资源。1936年,各煤矿煤产量为1,354.9万吨,其中“满铁”占75.7%,“满炭”占15.2%。1935年“滿炭”全面作业时煤炭生产量为153.1万吨,1936年为189.5万吨,1937年为232.4万吨,1938年为399万吨,1939年为672万吨,1940年为918.3万吨,1941年则达到1115.5万吨,年平均增长率为10.4%,大大超过了“满铁”产量。到1943年,中国东北产煤总计约2,650万吨。这些煤炭资源每年都大量运往日本及中国华北,以备侵略战争之需。

为加速扩张,1936年“满炭”增资到1亿元。同年12月“满业”成立,“满铁”的全部持股和伪满的大部分持股转让给该公司。继而1939年增资到2亿元,1940年3月又增资到3亿元。从1934年的1600万元,经过六年,资本增加了18倍。这种情况,在日本国内也是罕见的。其直接经营的各煤矿藏量达163亿吨的庞大数字,而且还有增加的趋势。札赉诺尔、鹤岗、阜新的推算量均在四五十亿吨。总之,“满炭”已完全实现了对东北煤炭生产的垄断。

三、“满炭”对东北煤炭业的影响

日本通过“满炭”“满铁”“大仓财阀”(当时日本八大财阀之一)等垄断机构和组织,控制了东北的煤炭业,大肆开采,供其所需。1926—1933年仅日本控制的抚顺、本溪湖和烟台三个煤矿的合计产量就占了同期东北主要煤炭产量的81.2%。1934年以后,随着“满炭”的成立,东北的所有煤矿全部为日本侵略者所控制。掠夺数量十分庞大。从1905年到1945年的40年间,日本共掠夺开采煤炭3.2亿吨。从1933年到1936年,每年被掠往日本的抚顺煤都在200万吨以上。这些被掠夺走的优质煤主要是供应日本国内的军工和钢铁企业,用以制造侵华战争所需的大量武器装备。

河本大作担任“满炭”社长后,加快了对东北煤炭资源掠夺的步伐。他提出的煤炭统制目的一是满足军队的需要,二是增加对日本的输出,三是为“国际经济”服务。河本大作要求在生产上尽量降低成本,但在不改进采矿设备的前提下,只能用增加工人的劳动强度和延长工作时间来提高产煤量。实际上,河本实行的是“以人换煤”的“人肉开采”政策。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为了支援“大东亚圣战”,日本搞起了“大采炭报国运动”,规定每个矿工每天必须采煤12~15吨,完不成任务的矿工,要遭受残酷的毒打和扣发工票等惩罚。煤矿工人在毫无安全措施的矿井下被强迫冒险作业,塌方、透水、瓦斯爆炸等恶性事故屡屡发生。自1933年至1945年,日本在北票煤矿掠夺的煤炭为1059.8万吨。同一时期,该矿被残害死亡的工人达31200多人。

由此可见,中国东北“依托”日本帝国主义发展起来的煤炭业,实际上是建立在东北人民受压迫受奴役的基础上。每一寸煤炭资源的开采都饱含着中国矿工的血与泪。也正如有的研究者指出的那样:“我们对东北工业的勃兴,不能有幻觉,以为它是一种健康的、平衡的经济发展。这种发展事实上是为了满足日本战争的需要,并准备进行日益加剧的远东方面战争。”[6]

在日本势力侵入之前,中国东北地区虽然仍属半殖民半封建社会,但已处于资本主义萌芽阶段。所以,日本帝国主义占领东北后所带来的进步与文明的影响微乎其微。就东北自身社会经济发展而言,日本方面所起的作用,一方面带来了发展的机遇,另一方面它们一切行动所附加的摧残与毁灭,对东北的经济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来说是致命的。并且,这些摧残与毁灭占主导地位。在“满炭”垄断东北煤炭业期间,客观的说,存在一定的历史推动作用,但只是“充当了历史的不自觉工具”而已,东北人民为此所付出的代价是惨重的。“1945年6月,中国人的私人资本,在东北特殊会社和准特殊会社的资本总额中,工业只占0.5%,交通事业占0.2%,矿业是零。”[7]因此,在日本殖民统治下东北地区煤炭业的扩张是一个历史的倒退,而不是历史的进步。

参考文献:

[1][2]姜念东等.伪满洲国史[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0: 298.

[3][4]解学诗.满铁史资料(第4卷)煤铁篇第2分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7:721-741.

[5]中国煤炭志(辽宁卷)编委会.中国煤炭志(辽宁卷)[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1996:326.

[6][7]潘君祥,沈祖炜.近代中国国情透视——关于近代中国经济、社会的研究[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139-141.

责任编辑:杨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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