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单位:政协四川省委员会办公厅
主办单位:四川省科教兴川促进会
编辑出版:《科学与财富》杂志社
国内刊号:CN 51-1627/N
国际刊号:ISSN 1671-2226
邮发代号:62-151
出版周期:旬刊
出版地:四川省成都市
发行范围:国内外公开发行
王广涛 张欣瑞
摘要:伴随着“互联网+”这一新兴业态蓬勃发展与共享理念商业模式的逐渐成熟,依托于互联技术与共享理念的共享单车经济迅速升温。共享单车经济本质上是一种商业模式,商业存在的合理性与核心要求就是盈利。根据共享单车经济运行的自身特点,其盈利模式包括租赁收入、押金收入、广告收入。本文就共享单车商业盈利模式进行分析,试对其风险规制提出完善构想。
关键词:共享单车经济 盈利模式 风险 规制
中图分类号:F572 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08-0042-02
一、共享单车经济内涵
共享单车经济是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点对点即时通讯技术,挖掘空闲共享单车资源,通过资源科学配对,合理解决短途出行需求,充分发挥单车资源共享价值,提高交通便捷性的新型经济样态。共享发展理念势必成为大数据时代引领中国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和发展的着力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数据发展日新月异,我们要完善数字基础设施,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保障数据安全,加快数字中国建设。并提出:“落实共享发展是一门大学问,要做好从顶层设计到‘最后一公里落地的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取得新成效。”[1]共享单车经济的存在必要性以及赢利点在于出行共享这一创新理念与现实需求。出行共享是一个对等的资源和价值交换的社群经济,共享单车经济能否成功的命脉在于信任,陌生人之间交易最大问题就是能否彼此信任,而要跳出信任危机的藩篱,解决办法就是全面实行实名制,共享经济的潜在参与者若缺乏足够的信任而陷入普遍的群体性孤独状态,人与人浅层次互动缺乏焦点,进而可能对共享经济持消极态度,共享单车经济发展将受到较大阻碍。
二、共享单车经济盈利模式分析
从共享单车经济商业模式来看,根据单车利用方式以及资金来源,共享单车经济包括以下盈利模式。
(一)租赁收入
共享单车经济的单车使用者可以短时租赁单车使用权代替永久获取单车所有权的方式,以较低价格获取单车使用权,在减少寻获单车成本的情况下,便捷获取目标资源,以较低的交换价值利用单车使用价值,当使用需求完成时,单车使用者将资源再次投入使用,如此循环。这一方式突破了传统单车资源运用的模式,对共享单车所有者而言在租赁单车时获得租赁收入,以分段租赁的方式使资源与盈利最大化,通过向使用者收取租金的方式,使共享单车经济循环发展。
(二)押金收入
获得共享单车使用权的重要前提是向共享单车企业交纳单车使用押金,此处押金存在的作用不仅在于担保单车使用者在意外事件或故意损坏财物方面的赔偿能力,也在于通过押金固定单车使用群体,最大的原因在于巨量的单车使用者集聚的资金量。共享单车经济这种一对多的服务模式产生的多对一的押金收入蕴含大量能量,当每一股押金汇入资金池时,使用基数使资金以几何倍数增长,可使共享单车企业获得较大资金支持,因此押金收入是共享单车经济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也是其飞速发展,引无数资本疯狂抢占市场的原因。
(三)广告收入
从投资角度来看,共享经济最好的平台是社交网络,社交网络的价值不止在于众筹、获得关注,而在于让供需双方找到彼此。广告的作用就是发挥集客效应,在营销过程中,商业集体培养客户的有效方式之一是补贴,投入对于新兴产业来说非常重要,其中折扣和奖励都是必需的,其目的是让用户进入,形成规模效应,对于经济参与者而言,单车服务规模越大,则单车的易得性越强。同样,单车的易得性越强,则越能吸引更多的潜在单车顾客加入到相关市场之中。平台的集客效应促使单车提供商更好地专注于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对共享单车平台的依赖化解参与人对共享经济的消极态度。共享单车经济汇聚大量活跃供需双方时,通过在单车车体与互联网平台对供方提供收费广告这一服务项目,向注册用户中的潜在需方发布,使供需双方通过实体广告与网络数据实现高效对接,服务共享经济供需双方的同时,获取广告收益。
三、共享单车经济盈利模式存在的问题
市场创新,无论是熊彼特的创造性破坏,还是渐进性改革,均是对原有技术、商业模式的明显背离,兼具不确定性、复杂性和多变性,摩擦和风险与创新同时出现,可能创造社会效益,也可能蕴藏较大风险。
共享单车经济的单边租赁盈利模式是单车生产者向市场投放统一型号共享单车,通过收取分时租金的方式获取单次租赁收入。租金收入与投入成本的平衡需依靠单车多次出租获利,而多次出租的前提需要用户基量以及用户活跃度的支撑,共享单车盈亏平衡的基础在于用户,但共享经济前期多方资金为抢占市场采取了撒钱的营销模式以吸引用户,单纯依靠租金收回成本乃至实现盈利是遥远的过程。收取用户押金获取资金量同样需要用户基量的支撑,但用户的有限性与市场的风险性决定了通过使用押金收入进行大规模投资获利的不可期性:现行法律对押金的性质以及使用方式未作明文规定,对押金使用的管理规定也不明晰,加之我国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使得用户对共享单车企业使用押金进行投资的行为持谨慎态度。实名注册难免涉及用户隐私,信用评级的需要更会涉及深层次信息,而网络平台的虚拟性与共享性使这些个人信息存在泄露的风险,若这类信息被不法分子掌握,极有可能导致信息骚扰乃至诈骗的发生。
法律自身的滞后性及固有的形式主义思维模式决定了:对于难以预见的市场创新,现有的法律规定往往规制过度或涵盖不足。一旦既得利益者受到创新威胁,传统行业从业者就会利用这一法律内生缺陷,要求执法者将市场创新纳入到规制范围内,以现有法律规定或有利于自己的条款机械限制创新经济。当市场创新与以强权为特征的法律规制相遇时,规制的强度和灵活度将决定市场创新的走向。规制机构理论上具有灵活性,若其以嫌隙态度对待市场创新,立法或司法机构则不能迅速纠正规制失灵。
四、共享单车经济盈利模式完善构想
(一)完善共享单车经济法律制度
对于“互联网+”这一新兴业态,规制者不应简单将之视为“+互联网”的传统行业互联网化,即依全有全无的规制策略,类比施加传统规则。而应给予宽松的政策环境,出台更多“技术中立”的法规,推动交通领域“共享经济”的发展。健全法治,立法先行,规制者应正视共享经济发展趋势,加强共享单车经济模式方面的立法,从立法的源头方面对共享单车经济性质、押金性质、押金利用模式、广告发行方式进行规制,以期对共享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立法基础。
(二)加快共享单车经济平台改革
作为一种新兴商业模式,共享单车经济本身也面临着一定的困境:市场创新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但任何权力的介入均可能大幅提高交易成本,从而扼杀利于资源配置的新业态。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要推动供给端的积极性,“供给侧”改革,就是从供给、生产端入手,通过解放固有生产力、发展新技术、提高竞争力以促进经济发展,“支持和引导共享经济发展,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便利人民群众生活。”[2]联结政府征信系统与企业信用信息库,切实保障国家数据安全,打造可信任的出行平台,通过数据来驱动经济发展。
(三)加强企业自身监管
建立健全企业自身监管功能,完善企业平台本身监管义务,通过大数据监控消费者行为,发现违规及时派员处理,一旦发生严重问题随时都能找到追究责任的相关方。对企业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进行自我筛查,完善公司管理规章,确保客戶信息安全,打造负责任的平台形象。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6-O5-10:2.
[2]郑联盛.中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影响、本质与风险[J].国际经济评论,2014(5).
责任编辑:杨国栋